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区别
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区别
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如下:
1.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,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,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,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;
2.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,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,而过错推定责任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;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3.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,一旦损害发生,就应承担责任。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,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,在存在不可抗力时,也有机会免责,所以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。
二、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
1.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,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(《民法典》(2021年1月1日起实施)第1199条);
2.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,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:
(1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
(2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
(3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(《民法典》第1222条);
3.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,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(《民法典》第1245条);
4.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致人损害的,推定其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(注意: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《民法典》第1253条);
5.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,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(《民法典》第1255条);
6.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,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(《民法典》第1257条);
7.地下施工(包括窨井)致人损害的,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(《民法典》第1258条);
8.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、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1242条)。
三、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什么
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找法网提醒您,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责任的构成中,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有过错,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。过错推定责任仅限于法律规定之情形,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、建筑物及其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等。